113年度暑假學生午餐「幸福餐券~一卡通」使用規則說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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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公告 / 張貼者 輔導室主任    


張貼日期: 2024-06-27 07:33:06  點閱:135


113年度暑假學生午餐「幸福餐券~一卡通」使用規則說明  
1.合作廠商為(7-11、全家、萊爾富、OK、楓康超市)  
2.領餐內容:1.應有主食,不得單一領取飲品2.不得領取食物外以外之商品(如:菸、酒、遊戲點數)3.不得兌換含糖飲料 (如汽水、奶茶、可樂等)4.不得兌換咖啡因飲品 (如:咖啡、茶)。
3.兌餐日期:113.6.29~113.8.29止,一天一餐,當日領取。  (1)每位學生限當日取餐,取餐時間為當日23:59前兌領完畢,兌領後無法退換貨。  (2)一卡通於超商靠卡感應完,印出小白單後,如當日未在期限內完成兌換,不補發兌餐  (3)彰化縣政府一卡通不限彰化縣縣內取餐,可跨縣市取餐(部分特殊店鋪可能無法兌領,請依超商公告為主)。
 4.特別提醒家長與小朋友,(一卡通認卡、不認人),所以請勿遺失。非不得已才使用卡號及學號,領餐。

 常見問題

 1.如遇到超商設備問題導致逾期,請個案聯絡一卡通(一卡通客服專線: 07-7912000 )  

2.一卡通為彰化縣『數位學生證』不小心遺失時請先用手輸入卡片上的「卡號」及「學號」(卡號、學號勿告知他人)至超商機器領取小白單,進行取餐。(請將「卡號」及「學號」填寫至聯絡簿或筆記本上)。  

3.日後(包含暑假)的幸福餐券也使用此張卡片。遺失如需辦補發時,並收取工本$128元。

 4. 一卡通電子票證功能有交易、儲值、乘車等功能。  

5.一卡通裡無儲值"金額",能領餐是因為"卡片裡學校登錄賦予的資格"